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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日期:2009/02/06 13:54   今日/总浏览: 3/3179


一、法律与政策依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3号)
 
二、受理部门:
 
    海南省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管处 联系电话:0898-66533682
 
三、哪些单位需要办理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专项申请:
 
    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和利用电子公告发布信息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未经专项批准或者专项备案的,不得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已开办电子公告服务未经批准的,应立即停止开办,否则我局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四、申办条件:
 
    开展电子公告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建议类别:科技交流、财经、旅游、消费指南、人才招聘、娱乐休闲等);
    (二)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三)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 
    (四)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五、必备材料:
 
    (一)下载并填写《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专项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三)提供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措施。
    (四)提供四项制度:
       1、版主负责制度
       2、软件过滤及24小时人工监看制度
       3、规则张贴制度
       4、栏目明确制度
    (五)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的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情况,特别应提供各BBS栏目版主的详细个人资料,并附上版主身份证清晰复印件。
    (六)申请单位对信息产业部第3号令《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所采取的具体落实措施;依据上述管理规定中的第十五条的规定,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签订的协议。
    (七)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复印件。
    (八)股东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股东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股东公司章程复印件及股东股权结构图。
    (九)已取得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十)电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办理时限:
 
    (一)对于新办互联网信息服务申请的审批时限
    对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时提出电子公告服务专项申请的,或者在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电子公告服务专项申请的,在6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连同互联网信息服务一并予以批准,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对于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公告服务的审批时限
  对于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自收到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 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联系方式:咨询电话 0898-66533682 
地    址:海口市南沙路49号通信广场
 
(乘15路、25路、26路、40路公交车到坡博市场站或者昌茂花园站下车)
 
办公时间:上午:08:00-11:30
          下午:14:30-17:00
          (周末和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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