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司局文件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6号令的通知
(信人[2000]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6号令发布的《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转发你们。为促进通信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全面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高职工技能水平,搞活用人机制,促进人才流动,现就结合贯彻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6号令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面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国家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手段,也是企业建立培训、考核、使用和待遇相结合机制的重要一环。各级通信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信息产业部的有关规定,大力推行职业技能鉴定,强化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二、为适应通信事业发展的需要,尽快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拟决定在全国通信企业有计划、分步骤地全面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一)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6号令规定的话务员、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两个职业的从业人员,从2000年7月1日起必须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规定,话务员职业包括以下工种:话务员、长途话务员、查号话务员、国际话务员、无线寻呼话务员、信息服务话务员;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职业包括以下工种:电话机维修员、移动电话机维修员、无线寻呼机维修员、用户传真机维修员。
(二)原邮电部、劳动部邮联[1997]566号文件仍继续执行,所规定的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市内电话交换机务员、市话线务员、报刊发行员、邮政投递员职业(工种)从业人员,从2001年1月1日起必须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工作。
(三)通信行业其他特有职业(工种)的从业人员,从2001年7月1日起必须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工作。三、今后,各级通信企业在用人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部的有关规定,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招用,坚持持证上岗。凡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通信生产工作。
四、劳动者持有的通信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必须是由国家批准的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考核鉴定,信息产业部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并加盖钢印颁发方能有效。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东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行管部门要配合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察,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有权给予经济处罚。
二○○○年四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6 号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已经2000年3月2日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左已2000年3月16日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一条 为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者就业,加强就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
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工种(职业)(以下简称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技术工种范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可增加技术工种的范围。第三条 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国家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
第四条 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到技术工种岗位就业。
第五条 对从事技术工种的学徒,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所规定的学徒期进行培训。对转岗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要求进行培训,达到相应职业技能要求后再上岗。
第六条 用人单位因特殊需要招用技术性较强,但当地培训机构尚未开展培训的技术工种人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先招收再培训,达到相应职业技能要求后再上岗。用人单位安排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应当先组织培训,达到相应工种(职业)技能要求后上岗。
第七条 对本规定发布前从事技术工种而不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在岗人员,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进行培训,使其达到本工种的职业技能要求。 第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劳动者在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技术工种范围内就业时,应当按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发布技术工种人员招聘广告时,在应聘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中须注明职业资格要求。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部1995年6月11日颁发的《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规定》同时废止。附: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工种(职业)目录
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工种(职业)目录
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
车工、铣工、磨工、镗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铸造工、锻造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涂装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锅炉设备装配工、电机装配工、高低压电器装配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机修钳工、汽车修理工、摩托车维修工、精密仪器仪表修理工、锅炉设备安装工、变电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计算机维修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音响调音员、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电气设备安装工、管工、汽车驾驶员、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化学检验工、食品检验工、 纺织纤维检验工、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防腐蚀工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
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沼气生产工商业、服务业人员:
营业员、推销员、出版物发行员、中药购销员、鉴定估价师、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调剂员、冷藏工、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调酒师、营养配餐员、餐厅服务员、前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保健按摩师、职业指导员、物业管理员、锅炉操作工、美容师、美发师、摄影师、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照相器材维修工、钟表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保育员、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秘书、公关员、计算机操作员、制图员、话务员、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属通信行业特有工种,话务员包括:话务员、无线寻呼话务员、查号话务员、信息话务员、长途话务员、国际话务员,用户终端维修员包括:电话机维修、寻呼机维修、移动电话机维修、用户传真机维修,以上工种须由省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组织安排鉴定)主题词:劳动 技工 就业 规定主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各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央军委办公厅、总后勤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00年3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