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文件
信部清[1999]902号
关于调整部分电信资费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
为了解决目前电信资费标准中存在的突出矛盾,促进国民经济及信息产业的发展,现对部分电信资费做如下调整:
一、
降低因特网业务资费。取消拨号上网的网络使用费和通话费分段计收的办法。中国电信拨号上网用户的网络使用费按4元/小时收取,拨号上网的通话费按现行电话资费标准减半收取;中国电信以外的信息服务提供商(ISP)对用户的收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
取消对“2M”及“2M”以上速率数字电路的租用限制,由只租给基本电信业务运营者扩大到全体用户,同时制定“2M”以上速率数字电路的试行资费标准(详见附表)。
三、
规范固定电话装移机工料费的收取标准,现行标准高于300元/线的,一律降到300元/线以内,现行标准低于300元/线的,维持现行标准不变。各企业要严格执行本规定,严禁借机涨价。
本通知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考虑到计费软件的修改十分复杂,因特网拨号上网通话费的调整自1999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2M及2M以上速率数字电路资费表
2M及2M以上速率数字电路资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