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搞好邮电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根据建设部有关规定,结合邮电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邮电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通信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行使邮电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该工程项目上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二级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四级以上邮电施工承包企业。
第四条
邮电部计划建设司归口管理全国邮电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资质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及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归口管理本辖区及本系统邮电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资质工作。
第二章项目经理的职责
第五条
邮电施工企业在投标承包工程时,应同时出具承担该工程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的资质证书复印件,接受招标单位的审查。
第六条
工程项目施工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中代表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施工负有全面管理的责任。
第七条
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国家和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严格财经制度,加强财经管理;
三、执行项目承包合同中由项目经理负责履行的各项条款;
四、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有效控制,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实现安全、文明生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八条
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过程中,应当按照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与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项目承包合同,并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行使以下管理权力:
一、组织项目管理班子;
二、处理与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有关的外部关系,并受法人委托签署有关合同;
三、指挥工程项目建设的生产经营活动,调配并管理进入工程项目的人力、资金、物资、机械设备等生产要素;
四、选择施工作业队伍;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它管理权力。
第九条
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过程中,应当接受企业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工作检查及职工民主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三章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和申请条件
第十条
项目经理资质分为一、二、三、四级。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资质申请条件:
一级项目经理:已取得国家认可的高中级工程或经济专业的任职资格,作为主要助手协助项目经理管理过一个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并通过一个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执行考核;
二级项目经理:已取得国家认可的初级以上工程或经济专业的任职资格,作为主要助手协助项目经理管理过一个投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并通过一个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执行考核;
三级项目经理:已取得国家认可的初级以上工程或的任职资格,作为主要助手协助项目经理管理过一个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并通过一个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执行考核;
四级项目经理:已取得国家认可的初级以上工程或经济专业的任职资格,作为主要助手协助项目经理管理过一个工程项目,并通过一个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执行考核。
第四章项目经理的资质考核注册
第十二条
项目经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必须经过培训、考核注册,获得《全国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和《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项目经理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
第十四条
取得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书,并具备相应规模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经历后,由本人提出申报,经企业法定代表签署意见,参加相应级别的项目经理资历审核和执行考核。
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执行考核是指申请人在取得相应级别资质的项目经理指导下,完成该项工程施工管理主要负责人的工作。项目完成后由项目经理作出执行考核的评价。
第十六条
邮电部成立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部考核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及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成立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小组建设(以下简称省局考核小组),并将考核小组成员名单报部备案。
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及小组为非常设机构,由行政领导和有关方面专家组成。
第十七条
项目经理资质申报的要求:
一、申请人填写项目经理资质申报表(一级填写一式四份,二级以下填写一式三份)。(申报表见附件一)。
申报表内容必须逐项填写清楚,字迹工整。其中:
1、代表工程名称指申请人具体负责的某一工程、跨省干线项目的某一段工程、或单项工程的名称,以近五年以来承担的工程为准。
2、一个工程项目只能作为一个项目经理的申报资历,该申请人应是对该项工程施工负有全面管理责任的人。
3、代表工程规模指申请人具体的某一工程、跨省干线项目的某的一段工程、或单项工程的规模,并应分别填写工程投资额及实物工程量规模。
4、施工工期应写明开工和竣工的具体年月。
二、申请人所在企业的有关部门应对申请人所填申报表内容进行核实并要求:
1、对申请人的施工能力作出综合评价;
2、经济效益栏中填写的内容,要由企业的经营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工程质量栏中,填写作出工程竣工质量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全称,并由该机构盖章。
4、安全栏中填写的内容,要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申报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后,连同申请人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复印件、执行考核工程的评价意见、及代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省局考核小组。
第十八条省局考核小组对项目经理的资质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二、申请人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简历和主要业绩。
三、有关方面对执行考核工程及其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完成情况(包括工期、效益、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评价。
四、其它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申报一级项目经理由省局考核小组考核合格后将情况汇总打印项目经理资质核准表(见附件二)并与申报表及有关附件材料一并的部考核委员会,部考核委员会考核并经建设部核准后予以注册发证。
第二十条
申报二级以下项目经理由省局考核小组组织考核,考核合格予以注册发证,并将名单报部备案,部保留对二级以下项目经理考核工作的抽查权。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理的资质申报、考核注册工作每年办理一次。申报一级项目经理于每年四月底以前报部计划建设司,领取其它等级的资质证书于每年六月底以前到部计划建设司办理。
第二十二条
《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正本1本、副本1本,同等效力,由建设部统一印制。
第五章项目经理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理系岗位职务,在承担工程建设时,必须具有国家授予的项目经理资质,其承担工程规模应符合相应的项目经理资质等级。
第二十四条
各级项目经理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范围是:一级项目经理可承担一级资质邮电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二级项目经理可承担二级资质以下(含二级)邮电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三级项目经理可承担三级资质以下(含三级)邮电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四级项目经理可承担四级资质邮电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全国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持有者,自领取证书起三年内未经注册,其证书失效,不得在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中担任项目经理岗位职务。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及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每二年对本地区及本系统《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持有者复查一次。复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检项目经理应在复查年二月底以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及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提交《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复查表》(见附件三)、《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及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在审查核实有关资料后,应对项目经理资质复查做出结论,记录在《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副本)的(复查记录)栏内,并加盖公章。
复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不在岗三种:
1、项目经理履行项目承包合同,且未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违法行为的,为“合格”;
2、项目经理未能履行项目承包合同,或发生过一起三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重大奸污行为的,均为“不合格”;
3、项目经理在工程建设施工管理工作中未担任项目经理岗位职务的,为“不在岗”。
复查结论应报邮电部计划建设司备案(见附件四)。
第二十七条
连续二次复查结论为“不合格”者,降低资质等级一级。连续二次复查结论为“不在岗”者,需重新注册认定后方可担任项目经理职务。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理达到上一个资质等级条件的,可提出升级申请。
项目经理资质升级的考核和注册,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一年办理一次。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经理原则上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工作。特殊情况经发证主管部门允许一级、二级项目经理可同时承担两个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及各邮电施工企业应加强对项目经理的管理和培训工作,并将建设单位(或建设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以项目经理完成施工管理的评价及其工作业绩记录在案,作为其晋职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已取得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各企业应给予其相应的企业管理人员待遇,并实行项目岗位工资和奖励制度。具体办法由企业自行规定。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
对于弄虚作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质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注册。
第三十三条
没有取得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书或资质证书的人员担任项目经理工作的,工程所在省、资质证书的人员担任项目经理工作的,工程所在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有权责令其离岗,对于其所在单位可以根据情节国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罚款的处罚。
第三十四条
伪造、涂改、出卖或转让《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全国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的,由企业所在省、区、市邮电管理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扣留证书、罚款或取消资质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
项目经理因管理不善,发生二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两起以上三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一级。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项目经理在降低资质等级期间再发生一起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给予项目经理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三十六条
被降低资质等级的项目经理,需两年后经检查合格后方可申请恢复原资质等级。
被吊销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项目经理,需三年后才能申请项目经理资质注册。
第三十七条
资质管理部门的人员擅自降低项目经理资质考核条件,使不合格人员通过资质考核或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
条本细则由邮电部计划建设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
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通信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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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邮电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复查表
下载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