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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通信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海南省通信学会。

学会英文名称为Hainan Instituts of Communication、缩写HNIC。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海南省通信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省通信科技工作者和全省通信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通信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通信科技事业的社会力量,是中国通信学会和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团结和组织广大会员和通信科技工作者,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风尚,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民主办会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真理,诚实劳动,亲贤爱才,密切合作的职业道德。促进通信科技的繁荣和发展,促进通信科技的普及和推广,促进通信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加速实现海南通信现代化和国民经济以及社会服务信息化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本会接受中国通信学会的业务指导,办事机构挂靠在海南省电信公司,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海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海口市滨海东路52号,邮政编码57010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通信学科的发展;促进国际、国内民间科技合作;

(二)普及通信科技知识,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

(三)开展科技咨询和决策论证,提出工作建议; (四)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

(五)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六)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和活动。

(七)开展表彰、奖励活动,发现并举荐人才;

(八)编辑、出版通信科技简报、书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九)举办科技展览。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

(一)个人会员:会士、高级会员、会员三种。

(二)单位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 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拥护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会士 具有教授、研究员和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职称,学术上有较高造诣,在通信科研、生产、教育、科技管理方面有重大贡献的本会高级会员。

(二)高级会员 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和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学术上有一定造诣,在通信科研、生产、教育、科技管理方面成绩显著的本会会员。

(三)会员 具有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的通信科技人员和和通信组织管理人员;取得硕士学位的通信科技人员。

(四)团体会员 凡从事通信事业,具有一定数量通信科技队伍并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会士 由本人申请,本会两名会士推荐,上报中国通信学会,经中国通信学会遴选委员会审查评选、常务理事会批准。

(二)高级会员 由本人申请,本会两名会士或高级会员推荐,经省通信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评选,常务理事会批准,报中国通信学会备案。

(三)会员 由本人申请,本会两名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批准。

(四)团体会员 凡从事通信事业,具有一定数量通信科技队伍,并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由该罢休组织或单位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会员批准入会后,由本会发给会员证。会员证由中国通信学会统一印制颁布发。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有关学术活动,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四)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支持本会工作,沟通信息,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凡在学术上有较深造诣的著名专家、学者;对本会有突出贡献的领导干部和正、副理事长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授予荣誉称号或聘请担任学会的名誉职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新一届的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经费收支情况;

(四)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海南省科协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经费情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学会工作计划;

(九)辞行措学会活动经费,审议经费的使用情况;

(十)开展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生效,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需有2/3以上常务理事会出席方能生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待命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工作。其正、副主任委员由常务理事会批准后聘任。

第三十条 根据学科和专业发展需要,本会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其正、副主任委员由常务理事会批准后聘任。委员经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后聘任。专业委员会的设立须报省科协备案。

第三十一条 在会员较多的地方和企业可成立通信学会分会。其任务是开展地方和企业的学会工作,并可受本会委托,组织全省性的活动,本会对各通信学会分会起组织、指导、协调、服务作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为了加强与团体会员单位、会员间的联系,设立兼职联系人1人,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学会办公室,由挂靠单位配备或由本会聘任若干专职人员,在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省电信公司拨款;

(三)会员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捐款;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本会终止协议必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后,向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二OO一年六月二十一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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